四川农业大学研发〔2012〕37号
为了充分发挥校外专家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保证和提高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选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为人师表,科学道德高尚,治学态度严谨,团结协作精神好。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企事业中层以上管理者,或获中级以上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相关专业学位领域有五年工作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
3. 对申请的专业学位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业务工作成绩突出,主持或承担过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推广项目,或获得过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具有较突出的科技工作实绩。
4.近五年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其以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 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 篇,或为实际工作部门提供并被采用的工程设计、规划设计、产品开发等。
5. 在专业学位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工作一线,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具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实习)及论文写作等方面的指导能力。
6.自愿接受有关学院(所)聘任且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按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原则上一年指导1-3 名专业学位研究生,为所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实习、实践和论文工作的条件。
2.熟悉研究生培养各个环节,执行学校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及规定,认真履行导师义务,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导师培训活动,与校内指导教师协商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和论文答辩。
3.应定期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实习、实践工作情况和论文进度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地与本单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负责人、校内指导教师沟通,通报研究生工作等情况,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4.所指导的研究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校内导师和研究生的工作应得到一定体现。
5.关心、关注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健康成长,包括进行就业指导。
三、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我校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四川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审查推荐 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校外导师遴选的具体工作:对申请者材料进行认真审议,初步确定拟遴选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的人员。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校园网上对通过的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受理个人或集体提出的异议。公示期结束,将通过的申请人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及聘书发放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推荐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者,正式聘为我校校外导师,并由研究生处统一印发导师聘书,聘期二年,到期后由聘任学院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四、其他
1.凡不履行校外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校外导师资格;凡无故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或出国逾期不归者,按自动放弃校外导师资格办理;
2.中止或取消校外导师资格,由校内导师向聘任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调查、学校审核后终止资格;
3.恢复校外导师资格须重新申请。
五、附则
1、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专业学位特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