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研发〔2012〕15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应用型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应用型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根据《四川农业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6号),特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
第二条 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目的在于资助我校应用型研究生围绕硕士学位论文开展具有实用性、探索性的创新活动,形成一定的科技创新成果。
二、立项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为我校在读全日制科学学位应用研究型研究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爱国敬业,品行端正,具有扎实的应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创新能力突出,团队协作精神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博士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时间在取得硕士学籍一年之后,且从批准立项到毕业,应保证有一年以上的科技创新研究时间。
三、立项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个人申请。具备上述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填写《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申请书》,由导师和所在院所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
第六条 专家考评。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小组,采取现场答辩的形式,对申请人资格以及资助项目的内容、方法、技术路线和预期取得科技创新成果进行评审。
第七条 学校审定。研究生处将根据立项申请和专家考评结果提出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计划,并报学校审核批准,最终确定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四、评选组织
第八条 研究生创新培育基金资助评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春季学期评选一次。
五、资助方式
第九条 学校每年最多资助名额为10 名,实际资助名额根据当年的情况而定,宁缺毋滥。
第十条 资助金额:自然科学类1万元,人文科学类5000元。资助金分两期划拨,首期划拨一半,另一半在检查验收合格后划拨,若检查验收不合格,则不再划拨。
第十一条 为保证立项研究生科技创新工作的顺利进行,资助经费划拨至硕士生导师名下,实行导师负责制,按科研经费的方式管理。
第十二条 本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立项硕士生的项目研究和日常生活补贴。获得资助的第二个月起,导师可根据硕士生应用研究工作进展情况从资助经费总额中提取最高不超过20%的经费,按月发放受资助硕士生的奖学金,使其总收入(包括学校和导师助学金)不低于每月400元。
六、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应接受中期检查,并按期完成《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获得者中期进展报告》,报研究生处审查。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须在受资助者毕业前完成并接受验收。受资助者须填写《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产生的项目成果应具有创新性,并经校外同行专家双盲评审认可。
第十五条 凡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或成果,均须注明“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字样。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二○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