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业大学研发〔201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6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及《四川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5号)、《四川农业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川农大校研发[2011]6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订。
第二条 制订本细则旨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应同时递交人事档案,否则视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发给学生证和相关材料,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六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院所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后体检复查合格者可重新注册入学,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在注册后,按相关规定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九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原学校;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其它人员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 每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持学生证在开学后一周内到院所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按照《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应休学者;
2.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八周者;
3.以学生身份公费出国者;
4.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5.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6.已婚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7.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三条 在读研究生需要休学,应由本人在四川农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经导师签署意见和所在院所审查,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休学一学期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年。
第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户口可不迁出学校,医疗保险等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院所提出复学申请以及相关证明,经导师及院所主管院长签字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希望提前复学者,应提前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患肝炎休学者须提交期满前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诊断证明),经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第十八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成而要求恢复学籍者和以学生身份公派出国未成行者,复学前必须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已退回护照的证明信、省(区、市)教委自费出国留学咨询审核办公室出具的退回培养费和复学的证明,方可申请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者,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予以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2.经中期考核,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并结清相关费用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取消学籍:
1.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2.批准出国(境)逾期不归者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境)两周以上者;
3.超过学制年限而未办理延期手续者;
4.按规定应当退学而拒不退学者。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导师提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可予以取消学籍:
1.连续半年不与导师联系者;
2.不服从导师安排而影响学业者;
3.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二十三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研究生管理部门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者,不能申请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按《四川农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相应程序办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诉申请书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复议,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撤回申诉。接到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终止该申诉程序的审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除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外,如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而必须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需按照当年国家录取标准,只能从高分段专业转入低分段专业,原则上不能跨学位类型或学科门类转专业。
第三十条 如遇不可抗因素,导师无法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在本学科专业内转至其他有指导经验的教师(至少完整指导一届毕业生的导师)。三年级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导师。
第三十一条 除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外,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学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且同意接受其转学的培养单位。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转导师或转学,可按下列办法办理
1.校内转专业、转导师:由本人填写《四川农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科点负责人和所在院所主管领导同意,征得拟转入导师、学科点负责人和所在院所主管领导同意后,经研究生处及学校同意,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2.转学到外单位: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后,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点负责人、所在院所主管领导、研究生处分管领导、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处报送四川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者须报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3.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入证明和在原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院所同意,落实导师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并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后执行。
4.转专业、转导师和转学申请一般在每年三月、十月进行。申请转专业者务必保证在转入专业至少有两学年及以上学习时间,以保证培养质量。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违纪违规的研究生,按照《四川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八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待遇
第三十五条 科学学位硕士生学制为3年。本硕连读生硕士阶段学制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硕士阶段2年、博士阶段4年。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可以申请延期,但硕士生的学习年限(包括休学时间在内)最长不能超过4年;博士生的学习年限(包括休学时间在内)最长不能超过6年。若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则按自动取消学籍处理。
第三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提前完成学业并达到有关提前答辩规定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其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经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不能申请提前毕业;硕博连读生和直博生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毕业,确属非常优秀申请提前毕业者则按相关规定要求,但其学习年限不得低于3年。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期限内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休学的研究生按期复学后可继续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第九章 毕业、授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通过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体合格的,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达到有关提前答辩规定条件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四川农业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后,交回离校清单,方可领取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学满一年且所有已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因故( 受开除学籍处分除外)中断学习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研究生学习未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但成绩不合格,因某种原因中断学习的,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理由不充分坚持退学的,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各院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研究生处有关研究生毕业工作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研究生毕业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处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所有学籍异动必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均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研究生处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